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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经费审批及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164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经费审批及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报批程序,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董事会批准下达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

二、经费审批

(一)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及三险一金、课酬金、学生勤工助学、奖学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及其他补助金、国家下拔的教学科研经费等支出,按国家规定和学院已经核准的标准报院长审批。

(二)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除第二条第一款之外的正常经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支付额度在5万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同意报请董事长核批,5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核准。

(三)对超过3万元的支出包括大批量购置设备、基建投资等,按《工程及大批量物资发包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经董事会、院长办公会确定的临时重点工作,确需追加经费的,由承办部门根据会议确定的项目,按程序列出用款计划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五)学院年度综合预算外的重大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董事长核准同意开展后,在本项目中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三、资金支付

(一)各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遵守以下规定:

1、日常办公经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有两名以上经手人办理,并同时在报销单上签字认可;

2、凡根据规定应经过审计的项目,须附送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3、应经采购小组实施采购的项目,须附送经批准后的采购申请单、会议记录、开标表、报价单、合同等资料。

(二)职工工资(津贴)、稿酬、课时费、劳务费、奖金、差旅费、学生的奖学金、资助金、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等的价款以及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项目可办理现金支付。其他业务原则上需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