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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826

院发〔2009〕5号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强化管理的原则,参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职工(含短期聘用人员)各种因公外出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离开新乡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院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省内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分管领导出差需经院长批准;省外出差均应经院长批准。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经费审批及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学院提供交通工具出差的,须付学院办公室出具的“出车证明”。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

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 通 工 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教授、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在“出差审批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同时“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飞机票的必备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二)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院级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其他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条 出差人员夜间乘坐长途汽车6小时以上者,按本人实际乘坐长途汽车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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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低于其规定等级标准部分,按节约额30%给予补助。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见下表(级别分类同交通费):

一般地区(含县内) 特殊地区
县(市)及其以下 市、地以上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40 300 360
其他人员 100 150 200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超过中午12点或晚6点加收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及其它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学院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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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且注明“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提供免费往返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会议不提供往返交通工具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职工参加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单位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学院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本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本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外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的,单位不报销任何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经院长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及一名陪护人员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新乡市区的或当天返校的,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学院安排往返交通工具的除外),不报销住宿费。到基层农村参加统一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比赛、会议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交通工具不得乘坐飞机;随职工同行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住宿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不再给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院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职工(除特聘人员外)调动、搬迁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订票、退票在20元以内的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 各类职位、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学院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规范。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印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从各学校内部取得的收据必须加盖有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应完整,即台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必须齐全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凡发票或收据金额有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报销单,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填报销单据。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违规单据不予报销并按其票面金额的2倍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和批准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日起开始实行,学院原有差旅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高等学校差旅费办法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3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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