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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09〕25号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学院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

源后方可办理支出。

第三条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所有基建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学院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必须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书;

(三)施工招标文件;

(四)开工报告;

(五)施工合同、设计全合同、监理合同;

(六)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变更通知书;

(七)竣工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第五条基建财务收入管理

(一)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二)基建收入包括: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拖欠。

第六条 基建财务支出的管理

(一)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部存档和备用(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二)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加盖公章),再由监理公司、工程预算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控制)签字,然后由基建部负责人签字;

3.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签字;

4.财务人员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认定工程无质量或其它问题后,按学院规定从工程结算中扣回水电费,再支付施工单位保证金;

6.征地、报建、勘察、设计费用的报帐工作,由基建部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7.工程已竣工验收后,基建部应及时做出竣工决算,经审计后由财务部按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部应事前向学院报送变更部分说明书,经学院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应在3个月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后勤部验收后,到财务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基建部会同后勤部列出清单,按我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基建财务管理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