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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学院设备购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单价超过30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的设备支出,都必须经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通过发包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包括:办公机具、公寓用品、电子设备、教学设备、图书等;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购销合同、请购单、验收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学院召开的发包采购工作会议。 3、审计人员对采购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或跟踪审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敷衍。 第四条 审计程序及时间 1、各部门将拟采购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领导批准; 2、报送审计。审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意见或建议反馈采购部门。 3、审计人员从受理审计之日起急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般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经院领导书面批准后,可以先购买再审计,价格以审计意见书为准。 第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审计人员不予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恶意逃避、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学院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计人员,由学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09年11月23日 附件:设备审计报告.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