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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生收费管理,保证学院收入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学生应交费用的项目、标准,由财务部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未经院长办公会书面同意,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教务部在每年录取新生时,负责将各专业的收费标准随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根据住宿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学生交费实行两种方法并行,学生可任选一种方法交费。 1、老生持学生证、新生持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现金或刷卡交费。 2、学生也可持银行储蓄卡于每学年8月20日前到家庭所在地银行储蓄联网点进行存储,学院通过银行直接按收费标准划转。 第六条为方便学生交费,保证学院财务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学院在每学年入学(或返校)的报到日,集中安排两天时间收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中时间交清费用的学生,可在其他正常办公时间内到财务部交费。 第七条 交费注意事项 1、学生到院财务部交费时,老生凭学生证或写出学生证号进行交费;新入校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进行交费。 2、财务部在收费时,向学生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3、采取储蓄卡交费的学生,财务部统一组织将收款收据发放到学生手里。 4、学生要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凭本收据到学生部、教务部办理签到注册登记。 第八条对欠交学费的学生每天按欠交额的1‰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自每学年报到日起两周后开始计算;缓交学费的,自缓交期终止日起计算。 第九条因转学、退学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1、学费、住宿费按月计退。 2、教材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休学:休学时学费不退,休学复学后,凭教务部通知,按照插入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该学年学费,休学学年已交纳的学费允许抵扣。 4、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凭教务部通知,按照插入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5、对于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无论在外校交费情况如何,均按我院收费标准交纳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6、学生留降级,在接到教务部通知之日起,一星期内到财务部交学费和住宿费,超过规定时间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学。 7、新生报到后申请退学、转学等,已发生的杂费(住宿费、教材费除外)不退。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教务部凭财务部开具的学生交费收据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不注册的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异动,教务部负责将学生原在年级、专业及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学号等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进行应收费数据的变动。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缓交学费的须经院长批准,申请减免学费须经院长同意报董事长批准。减免缓的项目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均不属于减免缓范围。缓交学费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应届毕业学生不属于减免缓学费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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