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学院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学院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在专门地点负责保管,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散失和泄密。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五年,期满后移交至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条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保管地点要具备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七条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1、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2、必须在财务部规定场所阅读,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3、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复制。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九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 |||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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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凭证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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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账凭证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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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汇总凭证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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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计账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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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账 | 15 | 包括日记账 |
5 | 明细账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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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日记账 | 15年 |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7 | 辅助账簿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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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务报告类 |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
9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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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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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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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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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银行余额调节表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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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银行对账单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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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校高等教育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