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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666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财务信息

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防止财务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财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信息是和单位权益紧密相关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财务人员和财务信息使用者都有保守单位财务信息秘密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

(一)使本单位财务信息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

(二)使本单位财务信息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起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体系,使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和完整,从而使财务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减少和逐步消除人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安排、财务会议记录、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的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务信息保密要求

第六条 财务部对人员岗位的设置要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尽量减少业务环节,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全部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严禁财务人员在未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财务资料、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禁止财务人员以口头、文字、光盘等形式将财务数据带出本院。但对于各部门预算、支出情况、学生欠费情况的财务信息,在得到院领导明确批示后,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特定范围内披露,各部门相关人员有责任配合财务人员保守学院财务秘密。

第八条 财务部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所列各种财务信息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不应探知和自己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说;不该问的财务信息,绝对不问;不该看的财务信息,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记;不在公共场所谈论财务信息;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财务信息;在未得到指示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存放财务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财务人员转岗或离职后,财务人员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无形保存的各类财务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财务信息的文件;不再对已掌握的各类财务信息进行表述。

第十条 对于财务印章的使用,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专用软件,由财务主管指定系统管理员来设置使用密码和授权普通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的口令要严格保密。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备份,对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信息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调离财务岗位,并将其年终考核降低一个档次。

(一)泄露财务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泄露财务秘密,但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1、应当按照有关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立即对财务信息可能造成的传播渠道进行控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财务信息,给学院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二)违反财务信息保密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财务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财务信息保密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关于财务信息保密责任期限为永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校高等教育财务保密规定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