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为了充分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化,杜绝假发票,过期发票。根据财政执法检查要求,自9月1日起请各部门报帐时同时出具发票及发票核查真伪的依据,否则视同不合格发票不予报销。请予以配合,谢谢!
省内查询地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websites/4447_viewList.html?frame_id=5725&src=tax_index&item_id=6720;河南省地方税务局www.ha-l-tax.gov.cn:8089/fpcx/query.jsp;
省外查询发票出具地国税、地税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