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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为了推进国家“营改增”项目的进展,接我院上级税务单位通知,财务部已经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文件发布到财务部网站上,请全体教职工及时了解并学习。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涉及到“营改增”改革范围内的报销事宜作出以下要求: 1、各单位须及时了解并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 2、教职工手中尚有涉及到“营改增”行业的地税发票,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3、从2016年7月1日起,财务部将不再接受任何涉及“营改增”行业所有的地税发票,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此类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入账! 请各单位领导及教职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任何疑问及时与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再次感谢各单位对财务部工作的支持! 财务部 201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