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时间:2021-06-07   浏览:3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131日至2021630日内完成。

       我校全体教职工务必于2021630日前登陆手机个税APP,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未按期完成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具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联系人:康艳华

       联系电话:0373-737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