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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财务报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10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件



院管〔20232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财务报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23221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公开办事流程,规范和简化财务报销、结算的程序和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有关制度及工作实际,就财务报账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节经费开支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的经费范围开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负责,按单位学年预算经费范围可列支如下费用。

一、人员工资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课时费、津贴补贴、奖金、社保、临时工工资等。

二、基本运行经费

(一)公务费

1.办公费、办公耗材、饮水费、印刷费、清洁用品、书报杂志、邮寄快递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劳务费、会员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等。

2.公务接待费,须执行预算限额,无预算不得开支。

(二)差旅费

具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

(三)业务费

1.师资培训费:学费、会务费、培训费等。

2.印刷费:教学业务印刷费。

3.专用材料:体育耗材及用品、实验材料及实验动物费。

4.本专科实习、见习费:学生实习、见习费及有关差旅费。

5.教学科研办公设备更新维护费:教学、科研、办公设备购置及更新维护费。

6.办公家具购置: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购置费。

7.学术交流费:聘请校外专家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

(四)党建思政经费

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等工作经费。

(五)学生经费

1.学生活动费:开展学生活动发生的宣传费、文印费、演出和比赛费、交通费、开展与学生素质培养和拓展有关的第二课堂、学术、科技、文体活动有关所发生的材料费、少量报刊杂志及资料费、慰问重病学生费用。学生活动费不得列支公务招待费和劳务费。

2.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毕业生档案

管理和快递费、就业信息化建设、就业市场调研、就业指导理论教学费等。

3.国家助学贷款办公经费:贷款工作联络、贷款催缴、特困学生资助等。

三、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原则上严格按照申请书或合同的预算进行列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将科研任务转包。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相关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学术论文评议、成果鉴定评审、专利申请等业务。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五)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研究生或临时工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的业务费等。

第二节报销票据

四、报销票据

报销票据是指发生经济业务时取得、填制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税务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要对取得的发票进行查询,鉴别发票的真伪。财务部对事前查出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因事后审计查出的假发票,经办人需将报销款项退回学校;对恶意利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报学校纪检严肃处理。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财政收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学校内部结算凭据及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需注明总页码,本页第几页等)。

五、票据填写要求

(一)发票、收据记载的付款单位(俗称抬头)须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二)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内容填写有错误或大小写不一致的,必须由出票单位重开。

(三)在超市、大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等须凭正式发票及机打小票或明细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下同)方能报销,定额发票需提供明细清单方能报销。

(四)向农民购买动物、农副产品等用于教学或科研实(试)验,收款方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注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等方可报销。

(五)租用外单位车辆,出租单位应提供机打税务发票,定额长途汽车票不予报销。

(六)以外币计价的发票(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等),能提供银行水单(加盖银行印章,下同),按水单兑换率折算;不能提供银行水单的,按报账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报销。

(七)在专业销售公司购买教学、科研用品时,须在发票上注明购买商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提供的明细清单内容需和发票对应。

六、票据有效期限

票据的填制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票据应在取得的当年报销。

七、票据粘贴

票据应分类整理,按“一事一单或一类一单”的原则粘贴,多张单据粘贴时须整齐、均匀、层叠错开平铺,并不超过单据规定范围,一张粘贴单不够可粘贴多张。若票据分类、粘贴不符合要求,应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重新整理,直至符合报账要求。

八、票据丢失

(一)原始发票丢失,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当事人须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二)车、船、机票丢失,由出差人员就丢失车、船、机票的起止地点、时间、票价及原因等内容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若能提供网上购票或付款记录的,按实际票价和相关标准报销。

2.若无法提供相关记录,有同行人的(同行人需在书面说明上签字),按同行人票价和相关标准报销;无同行人的,按普通列车硬座票价报销。

3.丢失往返车、船、机票,以住宿费发票记载的时间为依据计算出差补助,住宿费发票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依据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两天以上(含两天)的,按两天给予出差补助,不足两天的,限报一天出差补助。

第三节  审批流程

九、报销审批流程

学校发生的所有日常业务严格遵照学院授权体系审批执行。

预算内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支出,由院长(书记)审批;超过5万元的支出,由董事长审批。预算外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支出,由院长(书记)审批;超过2万元的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具体授权审批详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授权体系》。

(一)基本运行经费

1.院系部及书院基本运行经费5000元以下(5000)由各院系部院长(主任)、书院书记审批,包括零星物资采购申请、借款及报账;各院系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指标、开支范围及标准认真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2.职能部门的基本运行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预算内2万元以下(2万元)的经费报副院长(副书记)审批即可, 超过2万元报院长(书记)审批。

(二)科研经费

个人申请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如主管部门无特殊要求则由学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凡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部主任审批;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单笔支付在1,000元以上一般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三)基建经费

1.严格按合同管理,按工程进度支付。

2.原则上不能变更中标合同金额,如确需变更,严格按照预算变更程序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特别控制项目经费

1.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一旦超支即停止报销,杜绝变相列支。

2.除上述所列项目超支不准报销外,对其他项目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开支,在办理相关预算审批手续后,才能予办理报销审批程序。

(五)审批注意事项

1.凡需经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的支出,必须由本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送上级负责人审批。

2.各级领导(包括科研等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其上级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3.报销封面的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需重新审批。

4.同一事项,不得拆分报销,确需拆分的,必须经未拆分前对应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第四节  主要业务办理规定

十、借款业务

借款转账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校的正式职工。教职工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照“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二)借款人应逐项填写《借款单》,借款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借款时一并出示合同、协议、文件、通知、批件等附件。

(三)借款用途必须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否则不予冲账报销,并重新办理转账付款手续,退回现金。

(四)借款转账的,借款人对提供的转账信息负责,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借款人对此后果负责。

十一、差旅费业务

(一)自2015年起,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执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67号)。因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若确属事先由会议安排而不便调整的,可凭会议通知单原件(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原件据实报销除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差旅费报销包括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含机场大巴,下同)、住宿费。不包括出差期间购置礼品、物品、餐费和旅行社发票。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供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只有单程票据的需说明情况。除补助外的所有费用均须凭有关文件、通知以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结算。

(三)旅行社发票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

批。

(四)报销会议、培训差旅费,须提供加盖举办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如无书面通知或所报会务费、资料费金额与通知不符,需说明原因;会议注册费、培训费、会务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考察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术交流外请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据实报销,无补助。报销时须提供相关通知及专家单位、职称等。

十二、其他

(一)分管院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经费有特殊审批要求的,由其以书面形式下达财务部执行。

(二)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五节经济责任与监督

十三、经济责任

(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经济责任,对其经手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人应在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指标、支出范围和权限内审批各类经费支出。对超出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等不符合支出规定的费用,不得签字支出。在经费审批方面出现问

题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人员因公外出,不能履行审批责任时,应书面委托并指定审批代理人,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备案。授权人授权后,要对审批代理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十四、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时,对票据不符合要求、超出开支范围及不按预算执行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对签字审批手续不正确或不完备的有权要求其完善手续。

十五、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部每年要对各单位经费的支出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可对专项资金或科研项目开展审计。

十六、结果运用

各单位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均纳入当年财务管理考核和行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奖惩依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2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