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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发票虚开报销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10

学校各单位:

2025年学校开展“财务严管年专项行动”,为防范发票虚开报销行为,规避学校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局稽查要求,现重申规定如下:

一、发票报销要求

(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销行为:原则上需学校对公转账;如经办人已垫付款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验收单及个人对公转账记录(收款单位及金额与发票信息一致);

(二)住宿费报销:教职工出差入住酒店的,报销时需提供住宿发票外,还需提供交易截图或电商平台的订单截图打印件;

(三)签订合同的报销行为:发票的开具方需与供货方、收款方的名称和金额需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二、虚开发票定义

虚开发票行为主要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虚开发票报销行为处置

(一)虚开发票报销行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将已报销款全额追回,并对当事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虚开发票金额较大者,将移交税务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特此通知。

 

 

             财务部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