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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件 院发〔2014〕55号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部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部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4年11月13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部门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各单位工作效率,加强备用金使用管理,规范借款流程,减少资金损失,减轻各单位报账的工作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或者部门经常性的零星支出; (二)采购员日常零星采购支出; (三)劳保、福利及慰问费,办公用品、邮寄费、招待费、加油费等支出;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五)员工出差的暂借差旅费款归入“其他应收款-暂借款”管理,不属于备用金。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必需使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需按以下流程报批。 第四条 办理备用金的申请与核定流程。 (一)学院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备用金使用额度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备用金申请表》(附表),报学院财务部。 (二)由单位填制借款单,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备用金额度经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后报院长批准确定。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及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对单项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差旅费除外),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票、电汇等结算方式办理,不得使用备用金。不可私自垫付现金。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办法并报财务部备案。管理办法应明确备用金使用的管理权限、签批手续及保险柜的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为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学院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指定的人员要在财务部备案。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备用金不得外借或挪用。除备用金以外,各部门不得私存私放任何现金。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支用备用金后,应及时记账,并取得相应的票据,及时到财务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 第十一条 不准坐支现金。学院各单位在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及时交到学院财务部,不得直接留存、支付。 第十二条 备用金采取年初借、年末清、年内不结的管理办法。在每年的财务决算(12月20日)前,学院各单位应到学院财务部办理还款手续,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年中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应按流程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学院财务部负责对各个部门备用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二)对检查中出现违规使用及管理不规范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收回该单位的备用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备用金申请表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备用金使用申请表
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备用金使用部门; 2.按规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冲销当年备用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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