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件 院发〔2014〕67号 关于印发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4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行政管理,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使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及《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含专职在学院工作外聘人员)短期(15天以内)因公外出办事、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外派出差要严格执行“因公必需”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经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保险。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第七条 院级或正高以上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级别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可以乘坐一级标准交通工具的人员出差,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按规定应当乘坐火车二级标准交通工具的人员出差,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硬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低于其规定等级标准部分,按节约额3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附表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1.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参照一级住宿标准执行。 2.对于公出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或住宿地旺季,住宿费限额标准可上浮20%。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接送但车不随行,公杂费减半发放;所派车辆与出差人员随行,不报销公杂费;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接送期间不予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天数以往返车票或住宿费票据为凭。自带交通工具(含校车)出差的,伙食补助以过桥过路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或学校派车单等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注明“费用自理”的,需提前向会务组核实食宿标准,若食宿标准超过学院标准,出差前审批手续由院长审批后方可据实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的出差起止时间核算,因非工作原因等导致出差时间延长不予报销各项补贴费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院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各类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人力资源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规范。从各经营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据应是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从各学校内部取得的收据必须加盖有财务专用章;同时要求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完整,即台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必须齐全并加盖开票范围部门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凡发票或收据金额有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报销的其它要求 1.工作人员出差应走最短路线,绕道、超站车费、站台票、罚款等开支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经院长批准确报销出租车票的,将不再享受出差公杂费定额包干办法规定的补贴。 3.同批出差人员众多且连续更换出差地点,出差地点、人员人数及返院时间不一致的,差旅报销按单人单次分开报销,不统一报销; 4.报销人统一报销,但所提供的票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员的行程路线和时间,无法正确审核出差人员人数、住宿费用、公杂费、伙食补贴等情况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差旅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09〕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出差审批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附件1
附件2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省外出差 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