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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报销单及原始票据的要求 一、各类开支报销时,一律使用财务部印制的报销单,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原始票据的要求 1、发票: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除定额票据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票据。不允许出现收据或白条。凡是购买物资或物品的发票或清单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购物名称不能笼统地填写(“礼品”、“办公用品”、“食品”、“文具”、“日用品”等字样,附购物清单除外);购物品种较多且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可附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不予报销。 2、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发票必须填写日期、品名(外文发票,要译成汉文)、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大小写金额及客户名称(客户名称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成批购置商品须附销货清单,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定额发票必须填写:客户名称(客户名称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日期。 3、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发票联”作为报销单据。 5、对各单位自制的领款凭证,应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院长签批,并将报销事由、项目明细、领款人员明细等报销必写内容填写齐全。 6、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条 学院报销的手续要求 1、各单位所需物品,由招投标及资产管理部统一采购、管理、发放,经申购部门、招投标及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涉及安装、基础建设等工程项目还须基建部参与验收)统一参与验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费用归属申购单位; 2、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经招投标及资产管理部签字且由院领导批示后进行采购,物品购入后由招投标及资产管理部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按报销规定采购单位自行办理报销手续。 3、各单位安装、基础工程项目的报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预支第一次工程款需出示合同原件并另附合同复印件,在建项目竣工结算付款时应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验收单,施工方提供正式发票并附合同原件; 4、学院的安装、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施工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到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5、凡凭证中涉及到多人领款,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责任,必需经领款人本人签字,原则上不能一人代签。 6、如果发票或收据发生遗失,应当取得原出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书(并附原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所在单位主管及主管院长签字,院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 7、财务部通过税务网查实发票的真实性后,方可报账。 8、借款时要填写借款单,应写明借款人姓名,所属科室,借款理由,金额,领款人,借款人必须是我院正式职工;若是转账支票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全称,若是汇往外地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9、教职工公出必须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单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报销。如果实际出差时间及地点和审批的不一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报销标准和要求参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务报销流程(参照财务部网站业务流程查询:http://cwb.sqmc.edu.cn/s/35/t/392/p/35/list.htm) 备注:超过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由纪检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书,30000元以上需经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并签订合同,验收合格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时附议标结果公示、验收单及合同; 第五条 报销票据的粘贴 原始票据的粘贴:票据的粘贴范围不得超过粘贴单范围,以装订线为界向右粘贴,票据正面朝上,上边线贴紧粘贴单上边线,依次均匀排开纵向粘贴,最下一张票据下边线对齐粘贴单下边线,若单张粘贴单上不够粘贴,可贴多张粘贴单,整齐、美观为止;发票纸张过大的,粘贴后将票据折叠整齐。装订线左侧不要粘贴票据,不要将票据集中在粘贴纸中间粘贴,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使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达不到装订要求。 第六条 报账时间规定 1、出差借款在出差完毕7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2、采购材料及物品的借款,以购物发票开出之日后7日为限,办理报销手续; 3、购置仪器、设备的借款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为限,合同订购设备的以合同规定到货之日为限,15日内办理相关入库、报销手续。 4、报销手续完整后由经办人将报销单转交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各单位上报资金计划安排付款,符合资金支出计划的报销单将在3-5日内据实付款。 第七条 财务报销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4:30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规定,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特批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九条 处罚规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通报全院。 第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