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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届毕业生实习费发票审核报销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398

 

关于2016届毕业生实习费发票

审核报销的要求

各自联实习学生: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财务部就“2015届自联实习毕业学生实习医院开具发票”做出以下说明:

1、实习生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习需开具正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等正规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2、实习生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习需开具正规税务机打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生效。

3、发票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收款时间,收款项目为“实习费”,交款金额包含实际交费金额小写及大写,书写完整,书写不完整,不予报销。

4、实习医院所取得的发票,必须是收据联或(发票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不作为报销依据。

5、凡医院开具非正规财政收据、非税务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实习医院开具的普通非正规收据不作为报销依据,开具正规收据但未上述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不予报销。

6、票据上印章的注意事项,以下情况不予报销:

    1.单位有发票专用章,以盖财务专用章代替盖发票专用章;

    2.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3.发票抬头错了,修改抬头后,在修改处盖发票专用章;

    4.盖的发票专用章不清晰;

    5.发现发票专用章后不清晰,重新盖一次;

    6.盖旧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同时盖新版、旧版发票专用章;

    7.税务局代开发票上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8.加盖印章重叠、重印,印章不全等违法国家规定的情况;

    以上几种情况的发票都是废票,不作为报销票据进行报销。

    请同学们按以上要求及时向实习医院索取正规发票,提前检查所收票据是否符合学院相关规定,若不符合,请尽快与医院联系,开具正规票据;若符合学院要求,将实习票据交于辅导员保管。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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