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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427

豫教财〔200774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

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利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现行规定执行。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本科)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

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软件学院、网络学院费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8000元,具体学费标准由普通高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后连同测算依据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研究生课程班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7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0000元。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可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分制收费规定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需学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所选专业(学位)完成全部学位学费总额50%收取。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教育、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的学生,可参照上述办法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

住宿费的收取仍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的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信宿费。

(三)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研究生招生报名考务费、高中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含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加试考务费、外语口试费、公安、军事院校面试费〈含体能测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专升本考务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考务费、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考试考务费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高等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包括体检、各类证件补发),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可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1)体检费。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可收取体检费。一般体检(含内、外常规检测、X光胸透等),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结核、流感、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2)证卡工本费。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管理卡(IC卡或磁卡),不得收费;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每卡不超过20元。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每证不超过5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3)学生学籍资料服务费。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肆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不论是否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均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含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高校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采购数量较大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1)学校可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学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3)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由学生自愿购买军训服装,不得强行统一代收军训服装费。

4)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等,按规定由学生负担部分的制服等,可向学生统一收取。

5)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6)新生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收取,学校不得增加费用。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要严格按照原国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学生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核拨。

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学校的服务性、代收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多头开户、多户管理、分散核算。

各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和学校事业发展。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截留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核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贷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定期对高校收费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任何乱收费、高收费作为,将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为肃查处。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管理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511日印发